浙江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媒体发布药品广告情况进行监测检查发现,大连水产药业有限公司的“蛾苓丸”(国药准字Z10900022)药品广告、吉林市双士药业有限公司的“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国药准字Z22025079)药品广告、杨凌东科麦迪森制药有限公司的“黄龙咳喘胶囊”(国药准字Z20025060)药品广告、广州陈李济药厂的“(陈李济)咳喘顺丸”(国药准字Z44021051)药品广告,存在超出药监部门批准的功能主治范围,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茅药酒”(国药准字Z15020795)药品广告主要存在任意扩大产品的功能主治,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专家、学者、医生、患者等名义和形象作证明,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等违法行为。
据悉,上述广告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广告法》第十五条等规定。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7号)规定,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研究决定,对广告中的产品于2008年1月23日起采取一定区域内暂停销售的措施:“蛾苓丸”在全省范围内暂停销售;“鸿茅药酒”在温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石斛夜光丸(黄金视宝)”“黄龙咳喘胶囊”“(陈李济)咳喘顺丸”在湖州市范围内暂停销售。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对广告违法药品暂停销售的情况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对监督检查暂停销售药品的工作进行了部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