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药品广告需包括以下内容、产品批准文号、药品使用的注意事项、禁忌症、药品广告的批准文号以及提示消费者使用的忠告用语。
在药品广告中,不得含有"根治"、"安全无副作用"、"疗效最佳"等绝对化用语;也不得含有"国家级新药"、"最新技术、最高科学"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暗示包治百病、适合所有症状等内容;不得含有治愈率、有效率及获奖的内容。
此外,药品广告不得使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内容;不得以儿童为广告诉求对象;不得使用"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承诺等内容。
对药品广告宣传,应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宣传内容不得超出批准适应症的范围。
在药品广告中,禁止出现让利销售、有奖销售、"***指定产品"、"***专用产品"、以药品作为礼品或奖品等不确切证明药品功效与药品作用无任何关系的内容。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以下药品不得发布广告:
1、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
2、治疗肿瘤、爱滋病,改善和治疗性功能障碍的药品,计划生育用药,防疫制品;
3、戒毒药品及医疗单位配制的制剂。